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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太古里明确禁止未经允许街拍街拍究竟在拍什么?是否侵犯肖像权?个人隐私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24-04-25 15:12浏览次数:

  这段时间“牵手门”事件的余温尚存,近几日关于多地太古汇禁止拍照的小作文又见诸于各自媒体平台。为何“牵手门”事件会引发“禁拍”传闻?那是因为。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所带来的网络高曝光度,和国民法律素养跟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大家越来越注重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

  “街拍”作为近年来在国内年轻群体中逐渐流行起来的一种时尚文化,它不仅可以对美丽人物和美好场景进行瞬间捕捉,通过它们来展现出一座城市的人文和精神风貌,还可以记录这个社会在一个历史时期的时代变迁。如今,许多网红博主和摄影师也把“街拍”作为了一种获取流量的途径。但是“街拍”并不能随心所欲的拍、拍、拍,“街拍”也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不能侵犯到被拍者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由上可知,如果所进行的街拍活动不符合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几种免责情况,未征得被拍者的同意即进行拍摄并公开,则涉嫌侵犯被拍者的肖像权,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想避免侵权就须征得被拍者的同意,而所谓的“同意”需是被拍者的明示行为。

  “牵手门”事件的摄影师辩称其拍摄过程中,董小姐还向其挥手致意,应视为董小姐默许了其拍摄行为。但如果真正的对簿公堂之时,董小姐完全可以解释其是在向摄影师身后的某人挥手致意。而且,即使董小姐默许了摄影师进行拍摄,也并不必然表示同意摄影师实施将包含其肖像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公开、发表、展览等行为。事实上,如果董小姐与胡先生真的存在不正当关系,这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其大概率也是不愿意让公众知晓这个事实,不会同意摄影师随意进行公开。因此,为避免侵权风险,在街拍时须征得被拍者的明确同意。

  经常进行“街拍”活动并需要对拍摄内容进行公开使用的人士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规避风险:

  2、如为了拍摄效果所需,在未获得被拍者同意前进行了抓拍,抓拍后及时征得被拍者的同意,如被拍者不同意公开使用其肖像,则当面立即删除所有被拍者的照片及视频;

  3、如实在无法或不方便征得被拍者的同意,那在公开使用照片或视频过程中对被拍者面部作模糊化处理。

  侯焱华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案经验,所经办的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现致力于知识产权案件、合同类案件、公司破产案件及公司涉税案件的研究,以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及严谨的工作态度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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